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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李某过错导致离婚,李某需净身出户,且朱某不得再婚。婚后李某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朱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再婚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限制再婚条款违法;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证明签署过程无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结合军人婚姻保护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朱某不得再婚”的条款无效;二、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认定过错及财产分割时兼顾公平原则,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