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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陆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遂诉请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并要求陆某某独自承担相关债务。陆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主张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单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财产隐匿行为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关联程序中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陆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陆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划分进行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关于“净身出户”及债务单方承担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二、陆某某需向江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认其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三、双方共同债务由陆某某承担80%,江某某承担20%,剩余债务由陆某某独自清偿;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债务承担中的负面评价,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财产与债务的合理划分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