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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徐某过错导致离婚,徐某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董某所有。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董某以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惩罚性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徐某过错证据;被告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听取双方最后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分得60%,徐某分得40%;四、驳回原告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维护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