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徐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财产。执行阶段,徐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主张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徐某某过错行为的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徐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二、支持陈某某关于依据协议分割主要共同财产的诉请;三、驳回陈某某要求徐某某完全放弃所有财产(即绝对“净身出户”)的其余诉请,酌情保留徐某某必要生活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可意思自治,但基于公平原则,对极端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的条款予以限制,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