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曹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韩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曹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及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曹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抚养权归属条款显失公平且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约定有效;驳回原告诉请中关于直接依据协议剥夺曹某某子女抚养权的部分,依法重新确定抚养权归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财产惩罚性约定有效,但涉及子女抚养权等身份关系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人身权利保护的底线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