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曹某某多次对韩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曹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效力认定,以及该条款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先行处理,后转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某提交书证包括《婚前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被告曹某某提交书证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韩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司法实践中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及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