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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赵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被告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原告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因文化差异及经济纠纷,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显失公平的违约金条款无效。被告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作为书证,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自愿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及财产分配是否严重失衡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及设定高额离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三、依据协议中合法有效的财产归属约定,确认双方名下特定房产及存款归各自所有;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法院对涉外婚姻中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进行审查,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涉及外籍当事人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