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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分割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交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过错。被告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自由原则与契约自由的边界,以及财产分割中的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及证明被告过错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是否实质限制离婚自由及是否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酌情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以“净身出户”等方式限制婚姻自由或造成显失公平。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守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对过度限制人身权利或严重失衡的财产约定予以否定,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