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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杨某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于2022年起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发现后,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杨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频及银行流水记录。董某遂起诉离婚,主张杨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婚前协议让其净身出户,并分割剩余财产。杨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认为部分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董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杨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听资料以及详细的银行流水清单,证明杨某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杨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仅认可部分转账。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鉴于杨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杨某少分;三、对于杨某隐匿转移的财产部分,依法予以追回并重新分割,杨某最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董某分得7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及隐匿财产行为,在财产分割上对过错方进行惩罚性少分。这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又强化了对无过错方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及财产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