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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婚前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朱某某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其亲属账户。博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朱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否认转移财产。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涉财产隐匿转移争议,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展开激烈辩论。博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朱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朱某某则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合法有效且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支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博某某的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条款有效;鉴于朱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朱某某少分。驳回博某某关于高额违约金的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法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