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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彭某过错导致离婚,蒋某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蒋某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彭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军人身份特殊,协议旨在维护军婚稳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录音,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原告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原告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胁迫迹象,但协议条款严重失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蒋某分得60%份额,被告彭某分得40%份额;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可被认定无效。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婚稳定的同时,亦需平衡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其财产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的统一。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