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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出轨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无过错方再婚自由。婚后因性格不合,曹某某起诉离婚。陈某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曹某某坚持协议有效,要求按约履行。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认定的交叉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被告陈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且赔偿金额远超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承受能力,构成显失公平。原告曹某某提交结婚证、协议原件及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中限制再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三、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合理范围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被告陈某某需向原告曹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无效;同时确立了“显失公平”条款可撤销或调整的原则。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为涉军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