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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子女抚养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于某某履行赔偿及探视限制条款。于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及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经济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此类约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及子女抚养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履行情况。于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及律师见证文件,主张协议存在胁迫及内容违法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探视权限制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赔偿金额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提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设定显失公平的经济惩罚。法院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公众婚前协议应聚焦财产约定,避免涉及人身束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