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以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徐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徐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限制人身自由且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中,被告徐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该条款导致其基本生存权受损。原告沈某某则提交协议原件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录音,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背景、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及公平性,结合证人证言对证据链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司法实践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此类极端惩罚性条款若严重损害一方基本生存权益或限制人身自由,可能被认定无效。当事人订立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避免约定显失公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