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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何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何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杨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审理期间查明杨某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实质剥夺了何某基本生存权,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继承析产背景下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杨某提交婚前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过错证据等书证;被告何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并提交生活必需支出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生存权利,认定无效;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原告处于哺乳期及被告存在过错,原告分得60%财产,被告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约定形式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裁判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同时维护了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对家事审判中协议效力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