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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曾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刘某遂起诉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及剥夺抚养权约定的法律效力。刘某主张该条款有效,要求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放弃抚养权;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应予撤销。案件涉及婚姻自由、财产分割及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明徐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刘某与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但鉴于徐某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多分刘某财产;三、确认协议中剥夺徐某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由刘某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四、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体现了对婚姻自由和子女权益的保护;同时依据过错原则调整财产分割,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