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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陈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陈某名下房产归邓某所有,且邓某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陈某的社交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邓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并要求按法定财产制分割财产。陈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记录,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陈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聊天记录,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陈某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陈某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受胁迫情形,但协议部分条款内容违法。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陈某社交自由及约定高额离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确认陈某名下房产归陈某个人所有,邓某主张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请求不予支持;三、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约定财产关系,司法尊重意思自治但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