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焦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暴则净身出户,且限制离婚自由。焦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家暴事实及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分割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沈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拒绝离婚并争夺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及家暴对子女抚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审理。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沈某某实施家暴及协议签署背景。沈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认可协议签署真实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家暴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子由焦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夫妻共同房产归焦某某所有,沈某某配合办理过户;4. 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部分作为调解参考,不再单独执行。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或人身权利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可参考。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量家暴情节,优先保护受害方及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