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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某名下房产归李某所有,且李某需承担王某全部债务,同时约定“若李某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有效,但要求确认“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王某辩称协议系李某胁迫签署,且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申请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原告李某提交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法庭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及胁迫情形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法律性质。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净身出户”)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格保护。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提示当事人在签署涉及重大财产及人身限制的协议时应审慎评估法律效力。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