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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马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郭某以马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马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马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真实性及被告过错事实;被告马某提交了家庭开支凭证及子女抚养相关证据,反驳协议条款的合理性。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郭某与马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马某分得40%份额,郭某分得60%;三、婚生子由马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且限制基本生存权,可能因违背公平原则或公序良俗而部分或全部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引导当事人理性约定财产关系。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