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马某被证实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郭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马某放弃全部财产。马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同时涉及子女抚养安排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郭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马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马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效力提出抗辩,并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郭某与马某离婚;2. 婚生子由郭某抚养,马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鉴于马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马某自愿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全部财产归郭某所有;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虽该条款因限制财产权利可能无效,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合意若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体现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尊重。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性分割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