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谢某疑似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吴某遂起诉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协议部分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财产分割条款有效。鉴于谢某在诉讼期间主动配合财产申报并达成和解意向,吴某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吴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谢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系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和解撤诉的程序适用。对于规范婚前财产约定、保护当事人基本人身权利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提示公众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