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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陈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王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提出离婚)的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陈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王某某则主张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以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财产现状。王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证据,主张存在胁迫情形,并提交了婚后共同生活支出凭证,证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超合理范围。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提出离婚)的条款无效;二、对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鉴于其约定显失公平,予以变更,王某某无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仅按法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三、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坚决否定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离婚自由或造成严重利益失衡的行为,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