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男方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补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周某某诉请离婚。麻某某抗辩协议有效,主张依约取得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涉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预先处分及人身自由限制,争议核心为该类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周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婚后沟通录音(视听资料)及子女生活现状证明;麻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双方围绕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周某某与麻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麻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综上,支持原告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预先处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人身权利不可让渡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