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何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陈某某因何某某多次实施家暴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何某某抗辩称该协议以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基本财产权为条件,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部分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基于过错行为的财产惩罚性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陈某某提交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何某某提交心理咨询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及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剥夺基本生存权或违反公序良俗为前提,司法实践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严格审查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保护弱势方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