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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徐某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陈某某诉请履行协议。徐某某抗辩称探视权限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徐某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徐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协议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但过错损害赔偿条款有效。徐某某同意向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性赔偿约定若未显失公平,可获法律支持。为处理婚前协议效力与过错赔偿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