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邓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邓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中国籍)与被告彭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协议约定:若一方出现婚外情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的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后因双方感情破裂,邓某诉至法院,主张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据过错条款获得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被告存在过错的书证材料。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尝试联系双方,但因被告身处境外且拒绝沟通,调解未果。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警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避免设置不可执行的人身约束条款。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