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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赵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家庭矛盾激化。马某某发现赵某某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大额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并依法分割剩余共同财产及追究赵某某隐匿财产的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转账凭证及双方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赵某某则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赔偿条款的合法性,以及财产转移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被告赵某某隐匿的财产部分予以追回,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赵某某少分或不分;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强调了夫妻忠实义务与财产透明原则。对于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惩戒,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