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沈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陆某主张沈某存在婚外情,要求依据协议执行赔偿及探视权限制条款。沈某抗辩称,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外因素对协议法律适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陆某提交了一段沈某与第三者的私密视频(视听资料),主张证明其过错。沈某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侵犯隐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高额赔偿条款无效;沈某自愿一次性补偿陆某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陆某,沈某享有定期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法定权利,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无效。同时展示了涉外婚姻中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以及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