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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王某某长期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2年,赵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王某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王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婚内财产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王某某存在家暴事实及协议真实性。王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围绕协议是否有效、家暴是否构成协议触发条件及“净身出户”是否显失公平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定《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触发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但考虑到“净身出户”可能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某放弃大部分共同财产,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其余财产归赵某某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与生存权保障,对极端惩罚性条款进行适度调整,为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与对过错方的惩戒。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