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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曾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被告名下房产归原告所有,且被告承诺婚后不得提出离婚,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被告曾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主张房产过户。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约定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与正式庭审。被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包含人身约束内容;原告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不得提出离婚”及“违约金”的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博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平衡,为处理此类混合条款协议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