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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军人)与谢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马某某提出离婚。谢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马某某净身出户并放弃抚养权;马某某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无效,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及主要书证,马某某则提交了分居证明及收入流水,主张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二、确认剥夺一方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谢某某,马某某支付抚养费;三、驳回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无效性,强调婚姻自由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判指引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约定财产,而非通过惩罚性条款限制人身自由,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