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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杨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投资,麻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财产。杨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现有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财产权利的格式条款效力及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杨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杨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财产流向及协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对处理涉财产隐匿的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