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朱某名下房产归于某所有,且若朱某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某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朱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并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签署过程无胁迫;朱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协议签署时双方地位平等且于某知晓房产真实价值。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极端惩罚性财产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婚姻自由或造成严重利益失衡,为司法实践中审查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