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胡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胡某长期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婚外情。谢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胡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谢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书证,证明胡某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胡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条款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是否侵害基本生存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胡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谢某抚养,胡某支付抚养费;三、驳回谢某关于依据“净身出户”条款分割全部财产的诉讼请求,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但鉴于胡某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少分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可能因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处理类似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