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女方)与何某某(男方,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徐某某收集何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何某某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抗辩,认为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军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及何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何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条款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结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对证据采信及条款效力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鉴于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徐某某予以适当多分,何某某分得30%财产,徐某某分得70%财产;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则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财产分割倾斜的依据。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