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黄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黄某名下位于海外的房产归林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黄某提出离婚,需向林某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且林某若主动提出离婚则丧失所有财产权益。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生活习惯产生矛盾,林某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及赔偿。黄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条款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单方剥夺财产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房产登记证明及涉外婚姻登记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黄某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及专家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并依职权调取了部分涉外证据的认证材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黄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赔偿”及“林某主动提出离婚则丧失财产权益”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黄某名下海外房产归林某所有的约定有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平衡了财产约定与人身权利保护,为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