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于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于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补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朱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认知偏差。朱某提交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主张协议自愿性及财产状况。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庭审质证,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部分按双方协商比例执行;子女抚养权归朱某,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