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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韩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韩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韩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现有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韩某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彭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彭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资产转移记录等书证,证明韩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韩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三、鉴于韩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韩某少分或不分,支持彭某关于多分财产的诉请,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显失公平或限制婚姻自由则无效。同时,强调了在离婚诉讼中,对隐匿、转移财产一方的惩戒性分割原则,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