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韩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现陆某以韩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承担。韩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状况。被告韩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中强调,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财产约定需体现公平原则。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与债务安排,当事人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自愿,避免设置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