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马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高某某以马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马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证明马某某过错行为;马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家庭贡献及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综上,支持原告关于离婚及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请,驳回原告依据无效条款独占全部财产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应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