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系再婚,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徐某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守边疆,董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核心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董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证明徐某存在过错;徐某提交部队证明及日常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签署背景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围绕证据形式中的书面协议与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立场。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应综合考量军人职责特殊性,依法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