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江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江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因感情破裂,马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江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核心在于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被告过错证据;被告提交财产来源鉴定意见,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驳回原告依据无效条款主张全部财产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裁判启示在于,婚姻财产约定需兼顾公平原则,过度限制一方基本权利或造成严重不公的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为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