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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韩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某某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分割。曾某某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家暴损害赔偿;韩某某则坚持协议有效性,拒绝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婚内协议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家暴情节予以否认。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确认家暴事实成立,并对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原告分得70%财产,被告分得30%;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格式条款及不当约束的否定评价。同时,在家暴案件中,法院依据过错原则倾斜分割财产,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制裁家庭暴力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