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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曹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曹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存在重大过错行为。董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分割财产,要求曹某少分或不分财产。曹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曹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曹某隐匿转移财产及存在过错。被告曹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净身出户”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曹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最终判决准予离婚,董某获得大部分共同财产,曹某需支付相应补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婚姻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