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婚前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被告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支付高额损害赔偿。审理期间查明,原告处于哺乳期,且被告虽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法定重大过错程度。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不当接触,不足以认定构成法定重大过错情形,故其基于该协议提出的财产分割及赔偿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主要提交了婚内录音及视频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该行为构成法定重大过错,并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质证与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过度限制当事人基本权利或显失公平,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强调离婚损害赔偿需严格符合法定过错情形,不能仅凭一般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即适用惩罚性财产分割,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财产权利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