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彭某被证实长期与他人同居,且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焦某遂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彭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要求彭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彭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隐匿财产对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焦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彭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作为书证。彭某提交反证证明部分资金流向为正常经营支出,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未进行开庭质证,法院仅依据书面材料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重点研判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的一方,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