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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陆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支付违约金并独占抚养权。麻某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条款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陆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麻某与陆某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强制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无效;三、驳回陆某依据该无效条款提出的高额违约金诉请;四、支持麻某关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合理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设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可自由处分,但涉及身份关系及子女权益的条款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权利或损害弱势群体利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