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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被告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外因素对协议法律适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子女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被告过错证据;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约定金额的补偿款;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与探视权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肯定了财产性约定的效力,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平衡,为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