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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并设定极高违约金。婚后韩某多次转移夫妻共同存款至境外账户,并隐瞒大额债务。彭某起诉离婚,主张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追究韩某隐匿财产责任。韩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返还隐匿资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境外转账记录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协议违法性;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主张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设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对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诚信履行夫妻忠实义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